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新老虎机_新老虎机游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精神,聚焦行业共识,凝聚发展合力,紧盯国家、企业所需所盼,发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引领、协调、自律、服务”的职能,维护电力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电力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赋能电力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电建协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电建协负责审定行业自律工作的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项,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负责中电建协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起草分支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有关行业自律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文件需报协会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会员企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信合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养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八条 履行会员义务,遵守中电建协的章程和各项决议,遵守中电建协和相关分支机构的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九条 依法经营,履行建设工程服务合同义务,不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
第十条 健全诚信长效机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服务质量。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倡以合理工期、合理价格招投标。反对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等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ESG(社会、环境、治理)的管理理念,严格履行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成为电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绿色建造的践行者。
第十三条 注重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努力实现员工、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合同款和员工的工资。
第十四条 在不违背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国际通行法律和标准规范,加强依法合规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得违法分包转包,不得损害国家、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的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社会发展环境。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遵守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坚持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专业和技能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
第十九条 严于律己,自我管理,廉洁从业,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确保“四不伤害”。
第二十一条 遵守劳动合同法,实行人员正常有序流动,在与受聘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我约束,反对弄虚作假。不得使用虚假证件、编造虚假工作经历、隐瞒本人不良行为记录。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激励: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履行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
2.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倡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为用户提供优质工程产品和服务,为营造电力建设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出贡献,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实力和社会贡献突出的;
3.积极应用电力建设“五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技术,开展智慧化工地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企业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处于前列的;
4.深入推进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电力建设企业文化,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大,积极参加每年度星级认定的;
5.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6.为企业和行业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7.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公益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激励方式
1.建议上级单位对其表彰奖励;
2.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宣传报道;
3.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推荐;
4.记入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评价中加分;
5.向政府部门或其他行业协会优先推荐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处理: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规经营的;
2.不履行安全、质量责任制,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3.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4.存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5.损害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6.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
7.从业人员非法涂改、转让、使用相关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情节较轻的,予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1.提醒或内部约谈;
2.警告;
3.通报批评;
4.解除协会相应职务;
5.取消企业或个人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的参与资格;
6.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评价和星级评定中扣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暂停企业的能力评价、信用评价升级、星级评定加星以及暂停一年的结果使用;
2.协会能力评价等级或信用等级证书降级或撤销;
3.暂停会员资格6-12个月;
4.留会察看12个月;
5.取消会员资格;
6.向相关协会进行通报;
7.向有关政府部门建议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
8.相关违法行为,依据违规情况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归属直管会员的管理
1.归属直管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由协会本部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中电建协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2.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直属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由协会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归属分支机构会员的管理
1.归属分支机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如未制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按照中电建协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执行;
2.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中电建协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经中电建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中电建协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接到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中电建协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负责信用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由中电建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拟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以及因违法违规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等情节严重行为,须提交中电建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制定本分支机构的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